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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原则和雇员离职

许多联邦和州法律规范用工原则,除其他方面外,最基本的有禁止性别、年龄、种族、肤色、婚姻状况、国籍、宗教或身体残疾方面的歧视。这些反歧视法律适用于劳资关系的几乎所有方面,包括招聘、薪酬、升职、工作分配和工作条件。此外,如果您要和联邦政府签订合约,您必须建立一个积极行动计划。

美国劳工部和美国平等机会委员会是这方面的主要联邦机构。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部还规范了雇佣原则,避免有人受到就业歧视。加州反歧视法律法规一般都比联邦要求更严格。当这些要求重叠时,公司通常要接受较严格的标准约束。

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联邦政府针对几乎所有从事州际贸易的公司雇员,通过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局,推行最低工资和超时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确立了其他方面的工作条件。这些规定值得注意的豁免人员包括高层管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外部佣金销售人员。这些豁免人员归属高度技术法规范畴,在最终确定雇员的豁免状态前应咨询法律顾问。

加州通过工业关系部的劳工标准执行局,执行管控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工时和超时工作、用工条件、同工同酬,以及强制遵守工伤赔偿法的法律。劳工标准执行局的工业福利委员会有权排除有害的工作条件,保障加州工人的福利。委员会出具特别命令,制订通用和特定行业的最低工资、用工时数和超时,以及工作条件的标准。

加州和联邦政府都从民事和刑事案件角度制订了工作场所安全的规定。加州对于某个事件拒绝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能会主张管辖权。

工伤赔偿

加州法律要求几乎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如不遵守即会受到处罚。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对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故负责,无论雇主是否有疏失。工伤保险为受伤雇员提供福利计划,如雇员死亡,则提供给其继承人。工伤赔偿责任保险,可以在州赔偿保险基金的当地办事处或是州授权的工伤赔偿私人公司办理。雇主被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不能纳入工伤保险,雇主可能要承担和法院针对工伤判决的同等金额。企业也可以选择从工业关系主任处获取自办保险同意证书。

雇员福利

如果公司决定为雇员提供团体保险等其他福利,或是如果公司采用了养老金或利润分享计划,则可能会受到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约束。ERISA规定如有制定雇员福利计划,雇主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为雇员提供一定的信息。福利计划可以包括健康保险、长期伤残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和意外死亡保险。ERISA关于养老金或利润分享计划的要求,即使对于非常小的企业,都非常复杂又费用高昂。由于这些申报要求的复杂性以及罚款和其他民事和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存在,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建议您联系我们做进一步的咨询。

劳资关系

几乎所有企业雇主均受国家劳动关系法的劳动关系约束,只有非常小的雇主有时可以排除在外。农业雇主应遵循加州农业劳工关系法。实际上,如果公司碰到工会组织的运动,它基本上要涉及非常多的监管法律、法规和程序。不遵守适用规定可能会带来重新选举的费用或是工会的自动认证。如果公司碰到工会组织的活动,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立即联系我们。

通知

雇主必须将一些关于雇员权利的通知张贴在显眼的位置。部分最常见的必要通知以及可获取这些通知的机构如下:工业福利委员会令(加州工业关系部劳动标准执行局);联邦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局);标题为“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的通知(加州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健康局);关于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的通知(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联邦公民权利通知(美国平等机会委员会);发薪日及发薪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工业关系部);以及工伤赔偿通知(应向您的工伤赔偿保险承办公司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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